(2017)豫080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申请执行刘满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刘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8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宝,经理。被执行人刘满义,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申请执行刘满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满义拒不履行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满义(身份证号41232119751006575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