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军明与张有平、刘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明,张有平,刘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880号原告赵军明。委托代理人董烜、罗丽,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平。被告刘彩玲。原告赵军明与被告张有平、刘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有平、刘彩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开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3月14日分两次向自己借款共计20000元,并出具借条,现还款期限届满,自己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赵军明又名赵建武。被告张有平在长安区王莽小峪大金坪经营名为“金坪潭”的农家客栈,2015年3月14日,二被告因农家乐资金周转在其农家客栈向原告借款现金17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赵建武人民币(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注:用农家乐周转支金,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人:刘彩玲张有平2015.3.14。被告张有平于同一天同一地点又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赵建武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借款人:张有平。庭审中,因二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岳旗寨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有平、被告刘彩玲向原告赵军明借款1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据此,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应负还款之责;被告张有平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故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彩玲作为被告张有平的合法配偶,亦应偿还该笔债务。现两笔借款均已逾期,原告赵军明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有平、被告刘彩玲共同偿还原告赵军明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秋玲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人民陪审员 赵平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