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国辉与郭九敬、薛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辉,郭九敬,薛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19号原告:贾国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郭九敬,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薛燕军,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贾国辉与郭九敬、薛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贾国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贾国辉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炳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