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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国辉与郭九敬、薛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辉,郭九敬,薛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19号原告:贾国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郭九敬,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薛燕军,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贾国辉与郭九敬、薛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贾国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贾国辉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炳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