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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光玲与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玲,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13号原告:马光玲,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衍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邑路5号。法定代表人:原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一方,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人民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光玲与被告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慈医疗集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马光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383元,减半收取4691.5元,由原告马光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官 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