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光玲与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玲,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13号原告:马光玲,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衍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邑路5号。法定代表人:原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一方,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人民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光玲与被告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慈医疗集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马光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383元,减半收取4691.5元,由原告马光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官 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