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佛山裕安达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冯文杰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裕安达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冯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811号被执行人:佛山裕安达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西东便围工业区(紫金城6号楼)四层459室,注册号440682000630323。法定代表人:冯文杰。被执行人:冯文杰,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原告广州泽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裕安达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冯文杰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09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冯文杰、佛山裕安达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8590.94元。因两被告拒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0日将本案主动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佛山裕安达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辆汽车,但均被另案查封,且车辆现不知所踪,本案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文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将冯文杰及佛山裕安达物理代理有限公司录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不知所踪。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8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