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吴晓刚、吴强、童昌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刚,吴强,童昌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刚,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吴强,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童昌玲,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强、童昌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强、童昌玲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冻结被执行人吴强、童昌玲的银行存款25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