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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84号被罚款人:程兴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504执恢71号李某与程兴明、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兴明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程兴明罚款400元,限于2017年10月26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