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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居春军与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春军,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360号原告:居春军,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00号。法定代表人:张春雷。原告居春军与被告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居春军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居春军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居春军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忆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