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卜显栋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显栋,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卜显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申请执行人卜显栋与被执行人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黑090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72212.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卜显栋与被执行人张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卜显栋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廷珩审判员 孙雪静审判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