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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攀峰申请执行樊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攀峰,樊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70号申请执行人:侯攀峰,男,蒙古族,1975年3月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樊存梅,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侯攀峰与被执行人樊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存梅除工资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法民初字第7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