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葛维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葛维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307号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世贸大道199号商务楼6楼。法定代表人:袁梅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维君,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维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