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889号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延长县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延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