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7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克松与阜阳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伟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克松,阜阳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伟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7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克松,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三塔镇前进村柿树园。被执行人:阜阳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金城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伟钊,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舒乐小区*幢。本院在执行任克松与阜阳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伟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伟钊所有的皖KS99**、皖KY00**两辆小车档案,但未实际扣到该两辆车,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