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春、XX英与被告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春,XX英,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2100号 原告:李小春。 原告:XX英。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运生。 被告: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佐凤。 原告李小春、XX英诉被告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春、XX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被告自愿负担。原告预交的另50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龙柁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邓 良 校对责任人:龙柁雅 打印责任人:邓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