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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4359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臧建中、王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臧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359号原告: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7987142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法定代表人:唐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锋(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某某,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臧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臧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臧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臧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10元,由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金 民书 记 员  陈敏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