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海,李丹丹,闫从辉,王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9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母),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健商务大厦12层15A02。法定代表人:陈海。被执行人:陈海,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闫从辉,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王宇杰,男,1976年10月0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本院在执行王某1与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海、李丹丹、闫从辉、王宇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海、李丹丹、闫从辉、王宇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本院于2017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李丹丹名下×××车(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海、李丹丹、闫从辉、王宇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