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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选青与被申请人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选青,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李选青,女,汉族,1956年4月27日生。被执行人秦平,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玲,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李选青与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选青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平归还借款580000元及利息29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49元及执行费8547元。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秦平在华州区永安大道B2号楼1号有商铺一套(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99.2平方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被本院查封,现正在司法网络拍卖中,因司法拍卖程序比较长,商铺一时难以变现,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03执2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洲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红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