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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行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国凤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东南半环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0行初172号原告李国凤,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机构代码66309419-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增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110000177113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里19号。法定代表人耿俊青,局长。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1107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9号。法定代表人马清海,经理。被告东南半环工程指挥部。原告李国凤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东南半环工程指挥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凤负担。审 判 长  马 新人民陪审员  赵惠芝人民陪审员  林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