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永永、李明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永,李明明,杜兆普,刘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财保217号申请人:王永永,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申请人:李明明,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申请人:杜兆普,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薛城区。被申请人:刘纷,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薛城区。申请人王永永、李明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位于薛城区万州第一街第9号楼315号商铺(房屋代码为241599)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位于高新区德仁花园第1号楼门市德圣路171号(房屋代码为248526)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预查封杜兆普、刘纷名下的位于薛城区万州第一街第9号楼315号商铺(房屋代码为241599),预售许可证号为(枣)房预售证第1340号;预查封王永永名下的位于高新区德仁花园第1号楼门市德圣路171号房产,预售许可证号为(枣)房预售证第1353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王永永、李明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恒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