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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5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彩敏与姚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敏,姚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688号原告:陈彩敏,女,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被告:姚勇庆,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陈彩敏诉被告姚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姚勇庆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王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