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5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彩敏与姚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敏,姚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688号原告:陈彩敏,女,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被告:姚勇庆,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陈彩敏诉被告姚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姚勇庆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王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