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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碧海、戴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海,戴凌杰,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王碧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戴凌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英,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王碧海与被执行人戴凌杰、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碧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8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