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3020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6年8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大竹县朝阳乡。被告李某,女,生于1982年10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大竹县文星镇。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