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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3020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6年8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大竹县朝阳乡。被告李某,女,生于1982年10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大竹县文星镇。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