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四林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丰源天域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四林,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丰源天域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243号原告:田四林,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高普路l023号5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57269445C。法定代表人:郑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丰源天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1698号。主要负责人:张永光。原告田四林与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丰源天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源支行)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四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被告建行丰源支行所开设的商户名称为被告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的E商贸通席位号l00289316和该席位号项下的全部交易无效;2.要求被告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返还原告投资款772232元及支付利息;3.要求被告建行丰源支行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l0月22日,原告在建行丰源支行开设账户62×××86的银行卡,成为该支行客户。2015年9月,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通过欺诈和虚假宣传,诱骗原告到其会员单位广东盈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开设交易账号。盈海公司为原告开通了025755356399650的交易账号,建行丰源支行为原告开通了席位号为100289316的E商贸通席位,该席位对应的商户是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中,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等欺诈手段诱导原告频繁交易、不断追加保证金。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30日,原告账号交易“原油”“白银”合约多手,交易中存在数倍杠杆,既可做多亦可做空,每笔订单均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无任何实物交收。此期间,原告通过建行丰源支行E商贸通向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账户入金1853800元,出金1081568元。两者相抵,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非法赚取772232元。2016年5月,经咨询,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盈海公司开设的电子盘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非法和无效交易。建行丰源支行作为原告的开户银行,没有对客户资金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反而为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的非法业务提供数据接口,交易席位,与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共同分享客户投资“现货原油”“现货白银”而产生的损失,已然违法,具有严重过错,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期货纠纷。法律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四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熊苟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