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战成与李志强、宋全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成,李志强,宋全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2880号原告:王战成,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李志强,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宋全力,男,194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王战成与被告李志强、宋全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战成、被告李志强、宋全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战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志强、宋全力尽快支付下余建场棚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志强、宋全力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战成一直经营钢结构建厂房生意,李志强系宋全力的女婿。2016年农历8月份左右,经宋全力介绍王战成为李志强建场棚一个。场棚建成交付使用后李志强支付了部分建场棚款,下余5000元,当时约定一个月之内付清。该款到期后,经多次追要,李志强、宋全力均承诺一定还款,但一拖再拖。2017年9月20日宋全力给李志强打电话,经李志强同意后,宋全力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并承诺近期给付,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但该笔欠款至今分文未付。李志强辩称,下欠王战成5000元属实,但是王战成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图纸建场棚,场棚现在坠下来一尺多,大车进不去,如果王战成把场棚修好,同意支付下余欠款5000元。宋全力辩称,宋全力只是介绍人,李志强是其女婿,李志强要建场棚,其介绍王战成给李志强搭建场棚,宋全力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经宋全力介绍王战成为李志强建场棚一个,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场棚建好后,李志强支付了部分款项。2017年9月20日宋全力为王战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欠老王在包屯建棚子款伍仟元整,经手人:宋全力”。经王战成催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李志强下欠王战成建场棚款5000元事实清楚,李志强应当予以偿还。李志强辩称场棚有质量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宋全力只是该工程的介绍人,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王战成要求李志强清偿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战成要求宋全力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强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偿还原告王战成场棚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战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