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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卫丰与娄革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丰,娄革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丰,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娄革委,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娄革委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