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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超、肖振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肖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肖振娟,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肖振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