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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62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晓章,系庄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一案,人社局作出的庄人社监理决字第[2014]0271号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劳动者工资313971.22元,执行费4610元(未交)。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合计298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