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执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王壮志、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王壮志,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街71号。负责人:田仲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涛,男,白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该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隆斌,男,白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该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王壮志,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王斌,男,1984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公安局干警,住桑植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王壮志、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桑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壮志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200元及截止2017年5月2日的利息16226.97元(2017年5月2日以后的利息另外计算);被执行人王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壮志负担案件受理591元,执行费701元。被执行人王壮志、王斌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债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均有工作收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斌的收入5000元并已于2017年5月25日支付给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王斌自2017年5月起每月3217元的工资收入至扣满55000元止;被执行人王壮志有收入但拒不履行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左双人民陪审员 钟为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毛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