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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巧林与李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巧林,李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301号原告:姚巧林,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北城乡。被告:李成波,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三溪镇。原告姚巧林与被告李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姚巧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巧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巧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巧林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宗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