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巧林与李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巧林,李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301号原告:姚巧林,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北城乡。被告:李成波,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三溪镇。原告姚巧林与被告李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姚巧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巧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巧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巧林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宗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