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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兰亚东与吴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亚东,吴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800号原告兰亚东,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吴雄英,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兰亚东诉被告吴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吴雄英向原告兰亚东借款2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周转,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兰亚东饲料周转金贰万元整(小计¥:20000元),借款人吴雄英,2013年12月。后被告向原告付款16300元,对于下欠款3700元一直拖欠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迅速偿还欠款3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雄英给付原告兰亚东款3700元,限于2017年11月25日前付款1000元,同年12月25日前付款1000元,余款1700元在2018年1月2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兰亚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丁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