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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谢安贵、李春芳与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黄贤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安贵,李春芳,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黄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谢安贵,男,1971年6月15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申请执行人李春芳,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30637-6。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肖云,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贤喜,男,1972年4月16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安贵、李春芳与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黄贤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安贵、李春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难以处置变现。本案执行债权495778.5元,剩余495778.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谢安贵、李春芳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