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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中伟与宋素丽、新蔡县李桥卫生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伟,宋素丽,新蔡县李桥卫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173号原告王中伟,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宋素丽,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新蔡县李桥卫生院。住所地新蔡县李桥镇李桥街。法定代表人李全付,该院院长。原告王中伟诉被告宋素丽、新蔡县李桥回族镇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中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中伟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