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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黄万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6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万勇,男,苗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10月12日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万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高志华出庭,指控:2017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万勇溜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半爿街社区湘湖公寓对面的理发店内,窃得被害人刘某的黑色女士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30元、黄金项链1条、皮夹1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经鉴定,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963元。到案后,被告人黄万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金500元及其余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万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万勇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万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万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万勇退赔被害人损失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