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与黄敏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黄敏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3983号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住所地为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号。经营者:邵志平,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黄敏捷,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因与被告黄敏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黄敏捷向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购买茅台6瓶、利群香烟6条,并在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经营者邵志平的记账本上签字确认货款9600元。但被告黄敏捷至今未能支付该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敏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货款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敏捷负担。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联友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黄敏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依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