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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樊伟雄与杨鹤勇、陶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伟雄,杨鹤勇,陶丽霞,徐玉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2535号原告:樊伟雄,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陶毅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鹤勇,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陶丽霞,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徐玉雄,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樊伟雄与被告杨鹤勇、陶丽霞、徐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杨鹤勇、陶丽霞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并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二、被告杨鹤勇、陶丽霞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三、被告徐玉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鹤勇、陶丽霞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杨鹤勇、徐玉雄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杨鹤勇向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按月2%计算,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的,还应当支付原告实现债权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被告徐玉雄自愿对被告杨鹤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造成的损失。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现金交付了款项,被告杨鹤勇出具收条一份。此后,被告杨鹤勇、陶丽霞一直未能归还借款,被告徐玉雄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10月22日,被告杨鹤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000元(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月2%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鹤勇、陶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樊伟雄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并从2017年10月2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杨鹤勇、陶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樊伟雄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三、被告徐玉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62元,由被告杨鹤勇、陶丽霞、徐玉雄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聪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