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诉梁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梁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住所地:北安市。负责人:高亚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燕,该支行清收员。被执行人:梁国英,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学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