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泽忠、莫金莲等与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忠,莫金莲,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1078号原告:刘泽忠,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莫金莲,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广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玉,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胜,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刘泽忠、莫金莲与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泽忠、莫金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泽忠、莫金莲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忠、莫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刘泽忠、莫金莲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