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相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中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相军。上诉人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受理后,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住所地为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湖南泸溪县。且原被告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本案应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泸溪县,故泸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湖南泸溪县。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徐相军起诉认为,其在上诉人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工地从事钢筋作业并发生伤害事故,该项目地位于泸溪县浦市镇。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泸溪县,故泸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如刚审判员 吴代双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