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国德申请执行赵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德,赵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德,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赵明勤,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高国德与赵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国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1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