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张天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702号原告:张天维,男性,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6269XT。负责人:皮长明,该营业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