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加清香申请执行连年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清香,连年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加清香,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城市居民。被执行人:连年晟,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乡宁县胡村。本院(2015)乡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年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加清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连年晟在中国农业银行乡宁台头分理处有存款,现已被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连年晟的存款1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