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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加清香申请执行连年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清香,连年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加清香,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城市居民。被执行人:连年晟,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乡宁县胡村。本院(2015)乡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年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加清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连年晟在中国农业银行乡宁台头分理处有存款,现已被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连年晟的存款1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