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宁波中球童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宁波中球童车有限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7355号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波,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4089960U法定代表人:周国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中球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号。组织机构代码:66846434-X法定代表人:高忠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冬月,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周国飞,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方丽君,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高忠权,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公司)、宁波中球童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球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浙0282民初7355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并已实施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乐公司、中球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以被告飞乐公司未还本付息,其余被告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飞乐公司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利息236345.80元;2.被告飞乐公司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利息56677元及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5‰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中球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对被告飞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第1、2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飞乐公司、中球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中球公司签订编号为82213201500017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飞乐公司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19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2015年3月20日,被告胡冬月、周国飞分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两份,均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飞乐公司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90万元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上述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利息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债权、利息等。2015年3月20日,被告方丽君、高忠权分别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函两份,均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飞乐公司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90万元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利息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债权、利息等。2015年3月20日,原告和被告飞乐公司签订编号为82211201500158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190万元;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借款用途为转贷;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98‰;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同日,被告中球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知晓贷款用途为转贷。同日原告向被告飞乐公司发放贷款190万元。被告飞乐公司取得贷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20日,于2016年7月26日支付利息1万元,与2016年8月9日支付利息2万元,于2016年8月16日归还本金190万元,尚欠利息236345.8元。2016年8月16日,原告和被告飞乐公司签订编号为82211201600418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190万元;期限为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借款用途为转贷;月利率为5.7‰;按约付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同日,被告中球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知晓贷款用途为转贷。同日,原告向被告飞乐公司发放贷款190万元,被告飞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0日。2017年6月20日,被告飞乐公司向原告出具提前收贷公函,称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金、支付到期利息,要求原告提前起诉或提前收回贷款,并同意最后还款日确定为2017年6月27日。被告飞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利息56677元及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收息凭证、公函、确认书、利息清单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最高额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公函、确认书,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飞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还本付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球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也未尽保证之责,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飞乐公司追偿。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36345.80元。二、被告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利息56677元及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宁波中球童车有限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44元,由被告宁波飞乐锁具有限公司、宁波中球童车有限公司、胡冬月、周国飞、方丽君、高忠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