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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永由与王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由,王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427号原告:何永由,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平安街社区金盆西路28号1-2层。负责人:李志诚。原告何永由与被告王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由撤诉。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