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成里罚金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23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成里,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2013)双流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执行罗成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未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成里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贵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