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尚鹏举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鹏举,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259号原告:尚鹏举,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谷满长,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法定代表人:樊皓,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尚鹏举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当日,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鹏举撤回对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鹏举承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