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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洁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573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洁阳(曾用名:刘洋),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7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洁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洁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洁阳于2016年8月从其朋友“阿某”处得到一支“LLAMA”品牌的手枪。2017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洁阳在邛崃市文君街办凤凰大道黄坝大桥处用该枪开枪自杀未果,经鉴定刘洁阳非法持有的制式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被告人刘洁阳于2017年8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邛崃市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8月10日对被告人刘洁阳遗落于自杀现场的“LLAMA”品牌制式手枪一把、子弹十四发、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三包、单刃弯型砍刀一把、单刃折叠刀一把予以扣押。经鉴定,疑似毒品的三包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单刃弯型砍刀属于管制刀具,单刃折叠刀不属于管制刀具。被告人刘洁阳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以(2017)川018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洁阳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一份(2017-16822号)、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2017-17801号)、涉案刀具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刘洁阳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本院(2017)川018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辛某、殷某、何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洁阳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手枪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洁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洁阳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洁阳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LLAMA”品牌制式手枪一把、子弹十四发、毒品氯胺酮三包、单刃弯型砍刀一把,依法应予没收。扣押在案的单刃折叠刀一把并非违禁品,发还被告人刘洁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川018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洁阳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刘洁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三、扣押在案的“LLAMA”品牌制式手枪一把、子弹十四发、毒品氯胺酮三包、单刃弯型砍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四、扣押在案的单刃折叠刀一把,发还被告人刘洁阳,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小丽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