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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9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974姜华与阚铎、孙兆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华,阚铎,孙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姜华,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萍,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阚铎,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兆林,女,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姜华与阚铎、孙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阚铎、孙兆林应共同归还姜华借款46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200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合计11670元,由阚铎、孙兆林负担。因阚铎、孙兆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71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阚铎、孙兆林所有的坐落于如皋市××城镇××中央××室(××储藏室、××储藏室)不动产,共获得拍卖价款862000元,在优先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款636438.86元后,再扣除评估费9600元,剩余的执行案款215961.14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华。目前,本院未能扣押被执行人阚铎名下号牌为苏E×××××的已查封车辆,而被执行人阚铎、孙兆林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阚铎、孙兆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姜华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15961.14元,尚未执行到位255708.86元。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