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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秀芝与崔小林、泰安市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芝,崔小林,泰安市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526号原告陈秀芝,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泌阳县。被告崔小林,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告泰安市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镇篦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89273275X。法定代表人安兵,该公司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西路6号国贸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796554474.负责人江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芝诉被告崔小林、泰安市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芝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秀芝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宏审 判 员  王红伟人民陪审员  曾心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