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季炳文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炳文,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济宁市兖州区。2016年8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孔祥阳、李凌霄(实习),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炳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炳文及其辩护人孔祥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7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季炳文与刘文宣电话联系买卖冰毒,刘文宣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季炳文200元。后在兖州区怡和家园小区公租房4号楼楼梯道内,被告人季炳文交付给刘文宣冰毒约0.3克。2、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季炳文与丁某联系买卖冰毒,丁某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季炳文500元。后在兖州区锦江之星宾馆一楼,被告人季炳文交付给丁某冰毒约1克。3、2017年2月初,被告人季炳文分两次与丁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买卖冰毒,后在济宁市兖州区旧关东区20号楼下,被告人季炳文分两次交付给丁某冰毒共约2克。2017年2月6日,丁某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季炳文共计8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2月4日晚至5日凌晨,被告人季炳文在济宁市兖州区怡和家园小区公租房4号楼1单元5楼东户,容留刘鹏、刘文宣、陈某、刘某2等人吸食毒品。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季炳文被抓获归案。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扣押手机及手机截图照片等书证;证人邹某、刘某1、刘某2、陈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文宣、丁某、刘鹏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炳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公诉��关认为,被告人季炳文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炳文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炳文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第2、3起事实有异议,辩称未与丁某有过毒品交易,对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贩卖毒品罪的第2、3项犯罪事实有异议,理由如下,1、证人丁某本人就是毒品吸食者,其在陈述、供述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其证人身份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排除内容是为了推脱自己的罪行;2、丁某的供述前后矛盾;3、证人刘某1证实2017年春节前10多天的晚上,购买大约0.7克冰毒,其本人不认识季炳文;4、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第3项、起诉意见书第4项、起诉书第2项,内容均有差异,且证据不充分;5、没有证据证明2017年1月16日晚季炳文住在锦江之星;6、起诉书第3项没有证据证明丁某一次性向季炳文支付800元购买了两次2克冰毒,与丁某的供述也不相符。(二)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该起犯罪事实,容留地点系季炳文租住的住房,季炳文没有获利,系他人主动上门,且吸毒人员系固定人群,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确认。一、有关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2017年2月9日16时09分,他人匿名向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禁毒大队举报称,2017年1月份,在兖州旧关社区有人贩卖毒品;同日该局认为本案属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并在兖州区华金柏亚宾馆将被告人季炳文抓获。2、全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季炳文出生于1967年9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1)2017年2月9日在兖州区华金柏亚宾馆抓获被告人季炳文时,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季炳文携带的白色晶体一盒,重约2.8克;苹果牌手机一部。(2)2017年2月10日9时10分至10时10分,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对被告人季炳文在济宁市兖州区怡和家园公租房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房屋客厅的垃圾桶内发现一自制吸毒工具(冰葫芦)一套;在客厅南东卧室床头夹层内,发现大量的吸管及少量密封塑料袋;并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4、兖州区公安局兖公(城)行罚决字[2016]1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季炳文在宾馆吸食毒品时被兖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8月2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在禁毒大队对被告人季炳文采取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二、物证及电子资料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持有使用的苹果牌手机照片及电子信息资料照片证明:被告人季炳文微信昵称是“平安就是福”。2017年2月8日收到刘文宣(微信昵称是“寻觅!)微信红包200元;2017年2月6日18时25分26秒收到丁某微信转账800元;2017年1月16日18时25分31秒丁某收到刘某1(微信名:曲阜)微信转账500元;2017年1月16日18时29分02秒被告人季炳文收到丁某微信转账5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邹某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过后没几天的一天下午,其给黑妮(大名叫刘文宣)打电话想买点冰毒,黑妮说没有,但可以问问。其当时就借了辆白色的奇瑞轿车就去泗庄社区找黑妮。她家在一栋楼的三楼西户,到了黑妮的家后,给了她100元现金买冰毒,黑妮说她也要100元的,她就用微信红包转账。然后黑妮就开始打电话联系冰毒,其也不知道给谁打的电话,打了好几个,后来打电话时,其听见黑妮喊文哥,其就知道是给季炳文打的电话。季炳文说没东西,让等会,半小时后,黑妮又给季炳文打电话,其没听见说话的内容,黑妮就喊着其出去,其开车拉着她,按黑妮说的路,就到了兖州怡和家园小区季炳文住的楼下。其在车里等着,黑妮一个人上楼了,二三分钟就下来了,买的200元钱的,有0.3克左右。在车里,黑妮就把买的冰毒装进冰壶里,其们就开始吸,吸完后其先送的黑妮回泗庄社区又回的家。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前十多天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其在微信上用语音问丁某有冰毒吗,丁某说给其问问,后来丁某说可能要贵点,400元钱1克,也不多了。其给他说先转给他2克的钱,于是就给他转了500元钱的红包,又给他支付宝转了200元钱,其说不够的话以后再说。后来丁某叫其到他住的地方去拿,��老是催其,因其父亲身体不好,到后半夜二三点钟的时候才出来,打出租车到的兖州,在丁某住的旧关社区找到他,又和他到了一个宾馆门口,丁某下车去的那个宾馆门口,没大会他就回来上了车,坐到一个路口他下车前给了其一小包冰毒,大概0.7克左右。因丁某没给够冰毒,后来他又退给其300元钱。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正月初六夜里十二点多钟,因其想吸冰毒,就坐出租车去的季炳文住的怡和小区公租房,季炳文给其开的门,屋里当时有刘鹏、黑妮、陈大晶,他们三人坐在客厅里,茶几上放着冰葫芦。说了一会话,刘鹏拿起冰葫芦吸了几口,接着其也吸了几口,黑妮和陈大晶先后都吸了几口,跟其去的司机没吸,后来其就和司机走了,那天其开车碰到路崖子上,头碰破了,上医院用纱布包的头,外面套的网网。4、证人陈某(陈大晶)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后可能是正月初六的晚上10点多钟,其想吸几口冰毒,就到了泗庄社区黑妮(刘文宣)家里,黑妮和刘鹏都在。一开始他们没拿出冰葫芦,后来才拿出来了,三人先后都吸了几口,然后黑妮和刘鹏就跟季炳文联系让他来,但他没来。其就用微信和他联系,季炳文就让其们到他那里吸冰毒。这样其就和黑妮、刘鹏坐出租车到的怡和家园公租房季炳文的住处。当时季炳文家里有一个叫“许文强”的人,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这些人都在客厅里围着茶几坐在沙发和凳子上,就用冰葫芦吸毒。季炳文他们三人先吸的,随后是其和黑妮、刘鹏先后吸的。没大会,“许文强”和那个男的就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2和一个小青年来了,他俩人也吸了几口冰毒,接着刘某2把季炳文喊到卧室里啦呱,没听见说的什么,后来季炳文拿出一个冰毒放进冰葫芦里,我们这些人就轮着吸。凌晨二三点钟,黑妮和刘鹏先走了,一会刘某2俩人也走了,后来季炳文开车送其回的家。四、同案参与人的供述与辩解1、刘文宣(黑妮)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8日下午,邹某给其打电话问有100元钱的冰毒吗,其说没有,又商量俩人对钱玩,然后邹某就开一辆白色轿车找到其。其先联系的郭志和倪可,没买成,又联系的季炳文。季炳文说他手里没有,给其问问,让其等等,这样其一共给他打了三次电话,第三次季炳文说让其等十多分钟直接去怡和家园小区他住的地方去拿冰毒,然后邹某和其就开车去了怡和家园,在车上其给季���文说要200元钱的冰毒,给他100元钱现金,再发给他100元钱的微信红包,季炳文不同意,让把钱都用微信红包转给他,这样其就给季炳文发了200元钱的红包。到了季炳文住的二楼楼梯上时,他下来给了其一小袋冰毒,大约有0.3克,一般情况下,200元钱也就能买0.3克冰毒。然后其和邹某开车走到圣德酒店东边外环路路东,在路边停下车俩人一起吸的。2017年正月初四晚上,刘鹏领着陈大晶到的其家里,陈大晶拿着0.1克冰毒让其吸了,他俩没吸。然后三人打车去的季炳文的家。当时在季炳文租住的地方还有两个男人,一个外号叫“许文强”,另一个不知道名,他们三个人在季炳文家里吸着冰毒来,后来刘鹏吸了几口,陈大晶也吸了几口,等那俩人走了以后,季炳文又放了一头冰,我们四个人又吸的。刚吸完,刘某2和另外一个小青年去了,他俩进屋后在客厅里站着,季炳文进了东边的卧室拿了一小袋冰毒,大约有0.3-0.4克递给刘某2,刘某2接着就用季炳文的吸毒工具放了0.1克冰毒和那个小青年吸的。后来其和刘鹏回到其家,他们什么时间走的就不知道了。2、刘鹏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春节后没几天的一天夜里十一、二点钟。其和黑妮、陈大晶三人从兖州泗庄社区黑妮的住处出来坐出租车到的兖州怡和家园公租房季炳文的住处。进屋后看见有季炳文、外号“许文强”的人和许文强的一个伙计在客厅沙发上坐着玩手机,沙发前的茶几上放着一个冰葫芦,其跟他们啦了一会,就见许文强拿起冰葫芦吸了几口,接着陈大晶吸了几口,其也想吸,接过冰葫芦一看没冰毒了,就刮刮“枪粉”也吸了几口,黑妮也接着吸了几口。没大会,许文强和他伙计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2和他伙计来了,刘某2头上还用纱布缠着头,外面套着网网,后来刘某2问季炳文有东西吗,季炳文说没有,然后,季炳文他俩上卧室拉呱去了,没听见说的什么。后来季炳文拿出冰毒,大约有0.2克装进冰葫芦里,刘某2先吸了几口,他伙计又吸了几口。再后来,其和黑妮、陈大晶就走了。3、丁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元旦后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1用微信和其联系买冰毒,其给刘某1微信自定义“曲阜”,然后其就给季炳文打电话问他有冰毒吗,他说有但得等,400元钱1克。其就给刘某1说400元钱1克,刘某1就说要2克,她微信转账给其700元钱,用支付宝转给100元钱���其就用微信转账给季炳文500元钱。到了夜里12点多钟,其打电话问季炳文说冰毒到了。其就通知刘某1,她坐出租车到其家楼下,又坐她的出租车到了锦江之星宾馆,刘某1没下车,其下车后给季炳文打电话,在宾馆电梯口间季炳文给其一小袋冰毒,说是500元钱的,1克多点,接着他就上楼了,其坐上出租车在车里把冰毒给刘某1了,给她说没那么多东西,人家说明天补给,到了旧关东区东门其下车后刘某1就回曲阜了。第二天,刘某1催要冰毒,其打电话问季炳文,他让再等等,刘某1就紧催,其就用微信退给刘某1300元钱。2017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六七点多钟,其在家里想吸冰毒,就从微信给季炳文联系,问他有冰毒吗,想买1克,他说每克400元钱。当天晚上季炳文开车送到小区楼下,其下楼拿的,他给其一小包冰毒,有1克,当时没给他钱。2月6日下午四点多钟,其在家里又想吸冰毒,就给季炳文打电话问他有冰毒吗,他说有,400元钱1克,又问他是送来还是去拿,他说给其送来,其从微信上给他转了800元,就是这两次买冰毒的钱,一共买了2克冰毒。半小时后天还没黑,季炳文就给其打电话让下楼拿,其下楼后没见他就给他打电话,在南边那个楼找到他,他给了其一小袋冰毒,大概1克。五、被告人季炳文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春节后没几天的一天夜里十点多钟,其在兖州怡和家园公租房的家里,其牌友杜四(外号许文强)在家里玩,后来刘鹏、黑妮和陈大晶也来了,在其客厅里玩。黑妮拿出一点冰毒放到其的冰葫芦里,黑妮先吸了几口,刘鹏接过去吸了几口,其也接着吸了几口,最后陈大晶也吸了几口,吸完就把冰葫芦放到茶几上���。大约半小时后,刘某2和他一个伙计来了,刘某2头上用白纱布缠着,说是出车祸了,其两人到卧室里啦呱,他想给其借钱玩游戏,其没借给他,他就问有冰吗,其就拿出一点冰毒放进冰葫芦里,刘某2吸了一会,他伙计也吸了起来,他俩把冰毒吸完,其就把冰葫芦放到卧室的床底下了,然后,他们这些人陆续的都走了。其手机微信昵称是“平安就是福”。2017年2月8日下午三四点钟,黑妮打电话要冰毒,其当时在其妈家里,让她等一会再说。其回到怡和家园小区,过了一个多小时,黑妮给其打电话,其让她来吧,一会黑妮打电话说到了,其就拿着冰毒下楼,黑妮就上楼,在楼梯上,其把冰毒给黑妮后她就走了,大约有0.1克,其没要钱。六、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毒)字[2017]7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7年2月9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季炳文后,查获白色晶体一盒,重约2.8克,并依法扣押。从编号为LH-078-01-170315白色晶体3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七、辨认笔录2017年2月24日15时40分至15时55分,在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审讯室内,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和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季炳文按程序辨认出同案参与人刘文宣,外号“黑妮”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炳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季炳文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事实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罪的第2、3起事实不是事实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参与人丁某供述向被告人季炳文购买冰毒的时间、数量、货款数额、付款方式及其手机微信支付等电子资料证实微信付款的时间、数额及收款方为“平安就是福”(即被告人季炳文微信昵称)且已收取付款的事实与扣押被告人季炳文的手机中显示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详情证实微信昵称“平安就是福”收到来自“丁某”的微信支付款的时间、数额的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第2、3起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第二、三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炳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在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一套、吸管一宗、密封塑料包一宗及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库,由保管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江人民陪审员 卞彦峰人民陪审员 于雅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