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疆瑞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瑞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42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以北。法定代表人刘庆印,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宝,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新疆瑞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成杰,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瑞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鲁0991民初4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新疆瑞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行了冻结。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新疆瑞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宪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